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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宅基地”是农村福利待遇 私自买卖不受法律保护

发布时间:2014-06-03 21:57:38   点击: A+

  农村的房子到底可不可以卖给拥有居民户口的人?日前,新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,原告李某和被告梁某夫妇最终达成和解:双方各自返还房屋、购房款。
 
   李某在新昌工作多年,2010年底,李某从梁某夫妇处购得新昌县七星街道某自然村的三层房子,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。
 
    该房上下三层,占地面积120平方米,双方约定总房价100万元,房款分期付清。协议签订后,李某分两次共支付给梁某夫妇38万元。
 
    去年11月李某由于工作调动,欲将该房转让时才知该房系农村集体土地,不能转让,也无法过户。与梁某夫妇协商未果后,李某将梁某夫妇告上了法庭,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、被告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,被告梁某夫妇返还购房款38万元及利息53200元,合计433200元。
 
    庭审中,被告对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和原告交付38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,但被告提出原告购房时明知房子是集体土地,认为原告自己也要承担责任。被告现在得知购房协议是无效的,同意返还原告38万元购房款给原告,但主张原告在房子里住了一年多,要求原告支付房租。
 
    最终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:被告梁某夫妇返还李某人民币34万元;原告李某将房屋腾空交还梁某夫妇。
 
    据了解,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,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性待遇,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紧密相连,且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。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,因此,在集体建设用地即“宅基地”上建成的房子,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,连外村农民都不能购买。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更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,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、房产证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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